近日,在文縣人民法院家事審判法庭內,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立案庭法官和特邀調解員的努力下,成功調解和好,將矛盾化解在訴前。
原、被告二人經自由戀愛,于2004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有較好的感情基礎。但妻子認為近年來丈夫對家庭及子女關心較少,經常打牌、喝酒,沒有承擔起家庭的責任,心灰意冷,便訴至法院。經了解,原、被告二人并沒有較大的矛盾,只是因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原、被告的孩子一個17歲,即將參加高考,一個12歲,都處在成長的關鍵時期,且原、被告都不是真的想離婚。考慮到這些情況,立案庭辦案法官決定邀請擅長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員,并由兩名法官共同參與積極進行訴前調解。起初被告不愿到法院參加調解,認為家里的事情不應到外面去說,經辦案法官多次聯(lián)系,打消被告的顧慮,將原、被告二人約到法院,在家事審判庭進行調解,讓當事人在輕松、溫馨的環(huán)境下訴說自己心中的想法。為了和當事人拉近距離,辦案法官褪去法袍、穿上日常便裝,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調解工作,被告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承諾在以后的生活中會擔起家庭責任,與妻子多溝通,共同經營好自己的家庭,妻子也表示愿意給丈夫一個機會,雙方重歸于好。
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只是為了嚇唬對方,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不能簡單的一判了之,要堅持“修復感情、挽救婚姻”與柔性司法的審判思路,采取恰當的調解方法,促進當事人的溝通、說出心里話,消除夫妻雙方矛盾,努力促使雙方重歸于好,破鏡重圓,盡可能維護家庭的完整,讓家事審判充滿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