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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發(fā)布(一)

來源:甘肅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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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學習宣傳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促進行政復議辦案規(guī)范化,達到“辦理一案、規(guī)范一片”效果,省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結合“行政復議質量提升年”活動,在全省組織開展了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評選活動。此次評選通過市縣兩級行政復議機構逐級評選推薦,由省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綜合考量案件類型、辦案效果、典型意義等因素,最終評選出10個“甘肅省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現(xiàn)予以發(fā)布。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局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案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某物業(yè)公司


被申請人:市某局


申請人從事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工作。2021年7月22日,某檢驗研究院對乘客電梯進行定期檢驗,因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轎廂與井道壁距離、緊急照明等項目不符合要求,判定所檢10部乘客電梯均為不合格。申請人因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案件辦理情況】


本案審理重點有兩個問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理;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因疫情原因導致檢測延誤,申請人所謂違法使用乃不可預測之客觀障礙所致”的問題能否予以認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作為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物業(yè)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實際管理人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由于特種設備存在較大的安全危險性,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法律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均有嚴格規(guī)定,且應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以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預防特種設備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明知案涉10部電梯檢驗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使用案涉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行政處罰告知、送達等程序,程序合法。


申請人自2021年7月乘客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以來至2021年12月被申請人檢查前,長時間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乘客電梯。被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地2021年疫情僅在10月下旬突發(fā),11月中旬即得到有效控制,其余時段并未明顯影響民眾正常的生產生活,更未影響檢驗機構的工作開展。申請人所謂因疫情原因導致檢測延誤不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障礙。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電梯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特種設備管理人應當盡職盡責,維護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是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重要保障。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進一步服務和保障民生,加大監(jiān)管力度、日常巡查和執(zhí)法力度,依法打擊違法違規(guī)行為,重拳整治使用超期未檢電梯等違法行為。電梯安全直接關乎民生福祉,要大力廣泛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保單位的行政指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