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3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均涉及食藥品安全,經法院主持調解,3名被告自愿承擔賠償責任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馬某某經營一家水產糧油店,于2020年12月31日以2.70元/斤的價格從臨洮縣某淀粉制品加工廠購進生產日期為2019年12月22日的粉條共計4790斤,在其經營的水產糧油店銷售。該批粉條經甘肅中商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認定,鋁殘留量項目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粉條已全部售完,銷售金額21555元,馬某某履行了召回義務,至今未能召回。平涼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馬某某承擔賠償費用21555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馬某某自愿承擔賠償費用21555元,并在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審結了平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莊浪縣劉某某、文某某2起涉食藥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劉某某、文某某分別自愿承擔賠償費用540元、900元,參加莊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者消費者協(xié)會組織的食藥品安全法律宣傳或其他公益活動60日,并在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3起案件的審結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利益,同時也促使相關銷售商樹立了誠信經營的理念,為企圖生產、制售不符合規(guī)定食品的從業(yè)者敲響了警鐘,凈化了食品安全領域的不良風氣。調解結案,對違法經營金額較小的經營者,以參加食藥品法律宣傳或公益活動的形式代替懲罰性賠償,兼顧了懲罰與寬宥,有利于企業(yè)恢復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