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只是礙于情面,就簽了個字而已,錢是他借的,我沒花一分,憑什么讓我還!”
“你在擔保合同上簽了字,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敦煌市法院執(zhí)行局干警對于這樣的場景都已司空見慣,隔壁辦公室的這場對話使小馬不禁想起前幾天她記錄的一起執(zhí)行案件。
“唉,那也是沒辦法的事,都是朋友,出于信任給做的擔保,既然當時簽了字,那就是作出了承諾?!蹦瞧饒?zhí)行案件的其中一位當事人說的話使小馬記憶猶新。
“剛開始確實想不通啊,但是法官給我說的話我覺得對,字是自己簽的得認,不能放著不管,不能上失信黑名單被限制消費,我得為我孩子們的將來考慮啊。”另一位當事人如是說。
于是,五位擔保人商議后,有繳納8萬元的,有繳納5萬元的……在被執(zhí)行人的積極配合下,31萬元執(zhí)行款不到半個月時間就執(zhí)行到位。相比之前遇到類似的執(zhí)行案件,這一次的執(zhí)行過程平和而順利。
隔壁的對話還在繼續(xù),小馬感慨道:“如果所有的執(zhí)行案件都能像那天的執(zhí)行案件一樣,都順利執(zhí)結就好了”。
坐在對面的樊法官笑了笑,說:“等大家都了解了擔保的含義,知道擔保不僅僅是簽字那么簡單,而是代表著承諾與承擔,象征著應盡的義務與相應的法律責任后,或許相關的執(zhí)行案件就會少一些,執(zhí)行過程就能夠順利一點吧?!?/p>
[法官寄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釋義: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地位更類似于債務人,因為債權人在主合同債權到期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債務的履行或者要求其承擔責任,而無須先向債務人主張。另外保證人的權益也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保護,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