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當事人家庭所處地區(qū)平均海拔3000米以上,系少數民族純牧業(yè)區(qū),審判團隊接手本案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并且深入當地村民進行實地走訪,對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需要分割的財產等做了詳盡了解。得知該案被告豆某的丈夫才某于2018年12月病故,家里留有牦牛、藏羊、馬匹和草場,還有房產、地皮、車輛以及合作社股份等財產,后家庭矛盾爆發(fā),糾紛問題遲遲無法化解,遂道某、尕某將兒媳豆某起訴至夏河縣人民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化解家庭矛盾糾紛。
因該案件涉及財產種類多樣,家庭組成人員眾多,加之地處牧區(qū),經濟文化發(fā)展相對滯后,群眾傳統(tǒng)思維牢固,民族習慣根深蒂固,法治意識較為薄弱,財產析分難度較大。根據所處地區(qū)傳統(tǒng)習慣,丈夫去世后兒媳婦回娘家,并且分不到任何財產。少數民族地區(qū)辦理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案件有很大困難,既要平衡家庭倫理、尊重民族習慣,又要維護法律權威、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達到“處理一件案件,教育一片影響一片”的社會效果,審判團隊多次深入走訪案件當事人所在的草原村落,并請該村村委會主任及村中三位有威望的老人共同組成了第三方民間調解組織參與本案調解。
經四方協商一致,本著維護家庭倫理、男女平等、適當照顧老人及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當場將房產及其他實物分割完畢,雙方立即簽訂調解協議,由于草場屬國家財產,牧民僅有使用權不能分割,最終約定由被告豆某、豆某女兒、女婿及豆某兩名外孫共同享有四人份草場使用權。所有偶數部分牛羊都按性別、大小以及是否有孕等情況對半分完,多出來的單只牛羊以及品相不一的馬匹,四方一致認同抽簽決定,法官主持,原被告各抽簽一次。
4月20日,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手中,分家析產案件得到圓滿解決,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社會效果。本是一家人,分開生活但親情難斷,分家不分親情。本案的辦理,從家庭矛盾糾紛解決到基層社會治理各個方面,處處都彰顯了法律的精神價值。夏河縣人民法院干警身體力行,深入草原深處,用溫情感化當事人,用法律保障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宣傳,切實提高了少數民族地區(qū)人民群眾依法辦事、依法表達訴求、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彰顯法治的權威,提升法院形象,并形成共同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圍,有力地推動了民族團結進步。(甘南州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