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平川區(qū)法院:法院+商會 以“調解”促“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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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市平川區(qū)法院:法院+商會 以“調解”促“營商”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06-17

近日,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以“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模式,成功化解5名農民工與同一家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系列勞務合同糾紛案件,調解員深入了解案情,充分保障農民工與企業(yè)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案件低成本,低耗時、高效解決。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原告康某等5人接受雇傭為被告常某承包的種樹工程提供勞務,主要從事用機器打樹坑工作,該種樹工程系常某從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處承包而來。5名原告提供勞務后,均只收到部分工資,故紛紛將常某及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3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工資。


訴前分流


為高效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了解原告訴求及案情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采取訴前調解方式更有助于解決矛盾。于是,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愿基礎上,決定將該案分流至白銀市平川區(qū)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特邀人民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


高效解紛


收案后,調解員在對案件材料進行仔細分析,并與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及常某溝通后發(fā)現,并非公司故意拖欠工資,5名農民工打的樹坑多有瑕疵,導致后續(xù)種樹工作無法完成,常某與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應當扣除應打樹坑瑕疵造成的損失。


調解員根據常某及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證據,組織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調解。一方面引導雙方當事人仔細核對證據,明確5位農民工正常完成勞務的部分,在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均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協商確定常某及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支付的剩余勞務費數額;另一方面告知常某及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勸導其認識到了誠信、品牌和形象是公司發(fā)展行穩(wěn)致遠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時,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參與指導調解,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幫助雙方權衡利弊,盡力謀求利益最大化。


案結事了


在法官和調解員的努力下,經過幾番釋法析理和調解協商,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常某及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限期分別支付5名原告勞務工資2000元至5300元不等。據悉,5位農民工已在約定期限內收到了常某及甘肅某農林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的勞務工資,至此,這起涉企糾紛案件成功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實現案結事了。


對于涉企案件來說,訴前調解作為一種高效的解紛機制,在節(jié)約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和活力。下一步,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將繼續(xù)積極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模式,持續(xù)深化涉企案件訴前調解工作模式,充分發(fā)揮調解維護社會穩(wěn)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打造“有溫度、有速度、有準度、有力度”的司法服務,努力為優(yōu)化區(qū)內營商環(huán)境加碼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