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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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2-01-30

  保險期間內,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自己離開事故現場,隨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呢?
  案情回顧
  趙某名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車主趙某為受益人,司機王某為投保人。購買保險過程中,王某支付了保險費,但未在電子保單上簽名,保險公司也未向王某提供保險合同紙質合同文本。在保險期間內,車主趙某駕駛該車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及道路苗木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車主趙某電話通知司機王某到場后,趙某自行離開事故現場,司機王某以車輛駕駛人身份,向警方及保險公司報案。隨后,司機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向保險公司書面聲明事故發(fā)生時自己為駕駛人。在保險公司后續(xù)的調查中,車主趙某認可案涉事故發(fā)生時其為車輛駕駛人,此時距事故發(fā)生15天。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案涉事故相應損失的理賠責任,遂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天水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而保險糾紛系典型商事案件,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應依據相關保險合同及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審查。經審查,因保險公司在案涉車輛投保時,未依法就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王某履行提示與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約定為由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法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車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負有真實、及時通知保險人與保險事故相關所有的情況的法定義務,不得有編造虛假事故原因等行為。而本案所涉事故發(fā)生后,車主趙某及司機王某均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事故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明,故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理賠責任。
  案件評析
  1.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是如何規(guī)定的?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事故車輛投保時,王某雖然繳納了保險費,但其并未在電子投保單上簽名,而且保險公司也未向王某提供紙質保險合同文本,因此保險無有效證據證明其就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內容項王某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與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承擔本案理賠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保險法關于事故發(fā)生后通知保險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依據上述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如實通知保險人。本案中,司機王某雖然及時報案,但其并未如實告知車輛駕駛人為趙某的真實情況,趙某雖然在隨后保險公司的調查中陳述自己為事故車輛駕駛人,但已距事故發(fā)生15天,周某是否符合適駕條件已經無法查明,趙某也未舉證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其離開現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此趙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說法
  車輛投保過程中,消費者要注意閱讀合同條款,對于其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依法負有提示與說明的義務。如果保險公司未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則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不能以免責條款拒賠。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車輛駕駛人不能離開事故現場,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報案,并如實告知與事故有關的所有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可能不承擔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