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王某龍與張某國本系朋友關系。2021年9月,張某國自稱認識蘭州某樓盤的朋友,能低價買到該樓盤內部房。王某龍于2021年9月15日向張某國賬戶轉賬32萬元預付款,用于購買該樓盤13-103號房(該房系被告張某國承諾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王某龍轉款后多次催張某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張某國以暫時無法辦理房產為由拒絕辦理。由于房屋一直未過戶,王某龍要求張某國退還預付款。經幾番催促,張某國退還房款22萬元,余款10萬元張某國仍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退還。2023年10月12日,王某龍以張某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退還房款義務為由,向蘭州市安寧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某國退還10萬元房款,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安寧區(qū)法院立案庭受理該案件后,認為該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調解。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第一時間對接安寧區(qū)綜治中心進行訴前調解。安寧區(qū)綜治中心訴調對接室將該案委派至安寧區(qū)訴前人民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卜冬玲、薛燕進行調解。
經調解員聯(lián)系溝通,2023年10月23日上午,當事人王某龍委托代理人仲某(系王某龍配偶)準時來到安寧區(qū)訴前調解中心參與案件現場調解。由于張某國遠在新疆,無法到現場參與調解,故雙方按照要求進行了遠程視頻調解。
案件調解前,調解員卜冬玲、薛燕首先對雙方信息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實,原告委托代理人仲某出具了王某龍手寫的授權委托書、雙方結婚證原件、身份證原件及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原件,包括2021年9月15日向張某國轉賬32萬元的記錄、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在遠程視頻過程中,張某國對原告提交的委托手續(xù)和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等均予以認可。張某國對調解員說:“之前確實因為打算要把樓盤內部的房子賣給他,結果中間出了一點問題,導致房屋沒辦法辦理過戶,最終協(xié)商確定我給申請人退還之前收的32萬元購房款,收款后分多次向原告退了一部分購房款,截至目前還剩10萬元未退還”。
調解過程中,原告王某龍說:“由于兩人為朋友關系,所以對于10萬元購房款只要求被告能盡快退還即可,將不再主張其他費用?!绷私獾竭@些情況,調解員們準備從維系朋友關系、大家各讓一步的角度去調解這起買賣糾紛。張某國表明對于10萬元購房款肯定要退,但是最近資金緊張,希望能分5個月退還剩余的10萬元購房款。最終經過調解后,雙方都做出了讓步,同意在4個月內退還10萬元購房款,同時為保障王某龍權益,雙方還在調解協(xié)議里加了一條協(xié)議內容:若被申請人張某國不按時履行上述支付義務,申請人王某龍有權要求被申請人張某國就全部未付款項一并給付。
在雙方遠程簽署完相關調解協(xié)議書、筆錄后,在調解員的引導下,雙方共同向法院遠程提起了司法確認申請。2023年10月23日下午,訴前調解中心將本案相關材料包括調解協(xié)議書、司法確認申請書、筆錄等及原告提交的案卷材料移交至安寧區(qū)法院司法確認窗口進行審查,并出具裁定書。至此,王某龍與張某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安寧區(qū)綜治中心調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