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午,隨著法槌聲響起,酒泉市瓜州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跨越兩千多公里,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藍某林(已另案處理)向黃某艷(已另案處理)、宋某妮(已另案處理)、宋某等人介紹為網絡賭博平臺“跑分”,黃某艷、宋某妮、宋某等人在辦理銀行卡及借親屬的銀行卡并開通手機銀行后,開始在平臺上接收、轉移資金。自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黃某艷、宋某妮、宋某等人使用銀行卡為網絡賭博網站及電信詐騙犯罪活動轉移資金共計8千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紤]到宋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此次異地庭審,既打擊了犯罪、履行了司法職能,又讓被告人感受到了司法溫度,對被告人的處罰,也體現(xiàn)了司法人文關懷。